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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特种药品的生产区域必须分开布置?

作者:www.actfil.net来源:弘益净化 浏览次数: 日期:2015-01-05 18:15:53

下列特种医药产品的生产区域必须分开布置:

1. β-内酰胺结构类药品生产区与其他生产区。

国食药监安[2007] 108号《关于加强碳青霉烯类等药品生产管理》的相关事规定。

a. 碳青霉烯类。凡采用半合成工艺生产碳青霉烯类原料药和采用此原料生产制剂的,均必须使用专用设备和独立高效空气过滤器作为终端过滤设备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类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凡采用全合成工艺生产碳青霉烯类原料药和采用此原料生产制剂的,可按照普通化学类药品管理。

b. 单环β-内酰胺类。氨曲南为全合成的单环β-内酰胺类药品,该产品生产可按照普通药品管理,但应与其他β-内酰胺类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c. 头霉素类、氧头孢烯类。该两类产品临床注意事项等均与头孢菌素类产品相似,其生产应按头孢菌素类药品管理。

d. β-内酰胺酶抑制剂。为确保药品质量,避免青霉素类与头孢菌素类产品之间的交叉致敏,生产含β-内酰胺酶抑制剂抗生素复方制剂的生产企业,在选择原料药供应商时,必须根据其配伍对象考察相关原料药的生产条件,避免青霉素类产品与头孢菌素类产品交叉污染。

2. 中药材的前处理、提取和浓缩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3. 动物脏器、组织的洗涤或处理等生产区与其制剂生产区。

4. 含不同核素的放射性药品的生产区。

该资讯的关键词为:高效空气过滤器